当今世界正在经历一场源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引发的大范围、深层次的数字经济革命。数字经济作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型经济形态应运而生,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国家战略选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把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列入。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开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
目前数字经济还在探索成型期,需要理论研究,也需要实践探索。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留足创新的探索空间。数据要素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一项系统工程。
数字经济概念尚待形成共识
目前学术界和产业界对数字经济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数字经济一词最早出现于Don Tapscott1996年出版的畅销书《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该书描述了互联网将如何改变世界各类事物的运行模式,并引发若干新的经济形式和活动。2002年,美国学者Beomsoo Kim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一种特殊经济形态,本质为“商品和服务以信息化形式进行交易”。应该说,早期的数字经济一词主要用于描述互联网为商业行为所带来的影响。
2016年9月,在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形成了一个共识度较高的数字经济定义,即“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在我国,当前的通俗说法是,数字经济包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部分。就其外延来说,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社会的数字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土壤,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治理体系建设等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环境。同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传统物理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奠定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大跨度来看,数字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它是工业革命的一个新的阶段,还是一种全新的、颠覆性的新经济形态?当前,新一轮工业革命正在开启已成为共识,不同的是说法。有杰里米?里夫金为代表的“第三次”一说,认为经济和社会变革总是来自新能源与新通信方式的结合,如19世纪是煤炭和蒸汽机与印刷品相结合,20世纪是石油和内燃机与电话及广播电视相结合,21世纪则是新能源和互联网的结合(可再生能源的互联网),将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带来强大的新基础设施。也有源于德国工业4.0的“第四次”一说,将过去的工业发展历程划分为工业1.0(机械化时代)、工业2.0(电气化时代)、工业3.0(信息化时代)等不同阶段,认为正在开启工业4.0(网络化时代)。
从工业革命的视角,当前的数字化转型正处于新一轮工业革命的早期,按照经济学长波技术论观点,我们也正处于工业革命以来的第五次康德拉季耶夫波中,即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微电子学和计算机网络时代”,这次技术长波将延展至本世纪中叶。就这个视角而言,将数字经济作为工业革命的新阶段具有合理性。事实上,当前对数字经济的研究几乎都是用工业经济的概念和术语来诠释和描述数字经济,从信息技术的视角来界定数字经济,如数据交易所、数据银行、数据信托等概念的提出,用传统生产要素的“属性”描述数据要素等。
从另一个视角看,过去20多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带来的这场社会经济革命无疑具有颠覆性,在广度、深度和速度上都是空前的,在很多方面都远远超出了我们在工业社会形成的常识和认知,也远远超出预期。就这个意义而言,数字经济将是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全新颠覆性经济形态。事实上,在当前的数字经济研究和实践中,已经面临诸多无法用工业经济理论解释和指导的问题,特别是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和传统生产要素相比,呈现出独特特征。如果数字经济带来的是一场颠覆性的革命,我们在传统框架下的诠释是否能够触及其实质?这是一个我也无法回答的问题。
我理解,在认识事物的初期,这是一个自然的也是必要的阶段。随着认识的深化,有必要跨出既有模式,尝试构建全新模式。我认为,把数字经济当成一种颠覆性的新经济形态来研究是有必要的。如果我们考察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阶段出现的众多“现象”“议题”以及相应的重大变迁,也许可以获得一些更好认识社会经济转型的有益启示。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把数字经济窄化为互联网经济、将数字经济等同于虚拟经济的观点,我以为这是认识的误区。
数据要素化仍是难题
数据要素化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当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在产权、共享、流通、使用、安全和隐私等方面,都存在着制度障碍,也面临着一系列技术挑战。
数据的资产地位尚未确定,数据的共享流通障碍重重,数据的权属问题尚无有效解决方案,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监管问题也非常突出。我以为,数据要素化还存在不少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比如,就其权属性质而言,数据作为现实世界的映象,是否可适用物权和人格权?数据源于信息技术,是否可套用知识产权?就其权属细分而言,会涉及到所有权、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是否还可/还需细分?如何确权?如何从制度和技术方面提供有效支撑?
当前已有不少针对数据流通交易的探索实践,其中,建设数据交易所是各地均积极投入的一个热点。然而,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所是一个典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通常是进行产权交易。数据交易所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如何交易?是扮演中介角色,还是成为数据服务商?此类交易所是实行准入制,还是采用市场化机制?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可否共存、兼容?这些都是需要探讨、实践的问题。按理说,互联网的存在就是打破时空约束,为人们的沟通、交易提供易用便捷的平台,对数据之类不需物流支持的事物更是如此。那么,有必要在各地建那么多交易所吗?这些交易所会不会成为数据流通的新障碍?此外,交易的对象是什么?原始数据、数据产品还是基于数据产品的各种信息服务?如果交易所提供服务,无疑就不再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
关于数据的价值度量和收益分配问题,数据的价值因人而异,难以统一定价。如果统一定价,就可能带来一些交易中的不公平问题,因此可否以及如何实现“按需”定价?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其所有权、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如何在保障各方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实现数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数据的价值度量和收益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还是通过分配机制?此外,数据税已是很多国家当前正在探讨的课题,从另一个视角看,可否考虑针对个体的数据费?两者方式不同,但从为数据赋予价值和保障数据权益者利益考量,效果可能趋同。当然,必要的制度和技术支撑是实现征税或付费的前提。
关于公共数据问题,仅仅开放加工以后的数据是否足够?公共数据的原始数据可否开放?理论上,公共数据来自于民,理应用之于民,在可控前提下开放原始数据无疑可以更好地鼓励来自民间的应用创新。我以为,就历史经验来看,民间的创新更为重要。
关于数据的分类分级问题,也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不少国家法规政策都提及数据的分类分级,这也被视为确定数据应用和安全隐私保护间平衡点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然而大都缺失可操作性。比较常见的是从有助于数据确权的视角,按数据宿主和加工程度两个维度分类。通常数据宿主维度涉及政务公开数据、企业商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加工程度维度分为原始数据、数据中间产品和数据产品/服务。但是,从宿主维度仍然可能存在交迭和包含。数据的分类分级急需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兼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可以看到,当前数据要素化面临的问题还很多,这项工作无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系统化推进。
数字治理体系亟待构建
数据治理是当前的一个热词,但是对该术语或概念的使用还没有形成共识,在内涵认知上存在差异,一个常见情况是把治理和管理混为一谈。本质上,两者是不同的,治理是多主体行为,而管理是单一主体行为。治理的本意是服务,通过服务来达到管理的目的,是决定谁来进行决策;管理则是制定和执行这些决策。现实中经常看到,很多场景下所谓的数据治理实际上是数据管理。很多场景下在谈到数据治理的时候,实际上是指数据的质量保障,这属于对数据治理的“大词小用”。我以为,数据治理是一个体系建设问题,涉及数据的资产地位确立、数据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数据共享与开放以及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内容,国家、行业和组织等层级,制度法规、标准规范、应用实践和技术支撑等途径和手段,我把它称之为数据治理的“434框架模型”。
随着数字化转型加快,传统的治理体系、机制与规则难以适应数字化发展所带来的变革,无法有效解决数字平台崛起所带来的市场垄断、税收侵蚀、数据安全等问题,以及随之伴生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数字经济发展为政府监管体系以及国际治理体系带来诸多挑战,未来10年将是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的10年。
数字治理涉及两个方面的有机融合,一方面是数字化的治理,以数字化转型为背景,采取有效战略和管理措施保证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效果和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是治理的数字化,利用平台、工具等为组织以及组织内资源、数据、技术、流程等相关治理领域提供数字化技术支撑。两个方面的有机融合构成数字治理的内涵。全球数字治理指与数字的控制、存储和流动相关的单边、双边和多边机制,贸易规则及全球接受或采用的原则和规范、标准的集合。数据治理构成数字治理在资源和技术层面的基础。
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构建中,也存在若干值得关注的问题。传统的政府主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制定规则的模式如何发挥作用?毕竟各国信息化发展阶段不同,关注点也不同,还存在制度差异。从双边机制到多边(区域)机制是否为有效/必需途径?如何实现协商性规则标准和事实性规则标准的兼容和平衡?如何看待和发挥数字平台的作用?
上面谈到了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若干问题,我个人对这些问题也没有答案。我们可以看到,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目前还处于成型展开期,存在大量开放性的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索和实践。
比如数字经济的范畴,其内延和外延的界定、测算方法与统计口径;数据的权属架构及认定、价值评估与利益分配机制、数据流通交易的体制机制、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配置;数据的安全与监管,涉及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的数字立法、数字时代的伦理治理,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监管的统筹平衡等。从关键技术和技术生态视角,涉及数字经济发展核心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包括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和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与生态的构建。从多学科的视角,涉及数字经济对经济、管理、金融、社会治理等传统学科的影响,以及传统学科对数字经济研究实践的支撑。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涉及数字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数字经济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数字经济对人类文明的影响等。■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长,记者高雅丽根据其在世界数字经济论坛的发言整理)